在我們接待離婚案件咨詢時,很多當事人都要問這樣的問題—— “我請律師支付的律師費,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來承擔嗎?”或者“我沒錢支付律師費,如果我借錢交了律師費,離婚時算共同債務嗎?”可見,這是大家十分關心的一個問題,下面本律師就為大家一一作答:
01 如果小麗名下有存款,且性質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小麗聘請律師為自己維權支付了律師費。離婚時如果有證據證明小麗名下有存款,對方可以主張就余額進行分割,一般是平分。這是我們代理案件中普遍發生的情形,其實這種情況下小麗已支付的律師費,對方實際上已經承擔了一半,因為花出去的律師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02 如果小麗名下有存款,且性質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小麗聘請律師為自己維權支付了律師費。離婚時對方不僅要求分割小麗的存款余額,還要求小麗返還律師費的一半,法院會支持嗎?通過我們對于天津及北京各級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檢索發現這種情況在離婚案件中并不常見,且各法院的觀點也不統一:67%的判決書支持了返還一半的主張,因為夫妻對于共同財產有平等處分權,一方不能擅自使用,并且也不屬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花費,所以應當返還一半給另一方。33%的判決不支持返還一半,認為該費用已實際發生,且屬正常合理范圍,所以不再進行分割。
03 如果小麗名下沒有存款,為了請律師幫助自己打好離婚官司,聘請律師且借錢支付了律師費,在離婚時這筆債務能否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對方承擔一半呢?通過我們對于天津及北京各級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檢索及分析發現,這種情況在實踐中鮮有發生,且法院的裁判觀點很統一,全部不予支持!因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為共同簽字或者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及夫妻共同生活,顯然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為了自己更好地維權而支付的費用,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那么在婚姻家事案件中,什么情況下,一方主張讓對方為自己的律師費買單一定被支持呢?
答案是: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如果雙方已經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在離婚協議書或者民事調解書中,明確約定了 “如因履行而產生的糾紛,違約方承擔對方因維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交通費等”,那么如果一方離婚后未按照約定履行,那么另一方可以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要求對方履行約定義務的同時,要求對方來賠償自己的律師費。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中,規定了“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與調解,或者有明顯惡意導致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但目前該意見僅在北京、黑龍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省各法院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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