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備兩個以上辦事機構的,如何認定主要辦事機構,存在爭議。我們認為,可以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決策機構認定為主要辦事機構,據此不能確定主要辦事機構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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