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女士在蘇州某公司的一家店擔任副經理。 根據合同約定,日常工作是前一休一制,時間是10點到22點,懷孕后,懷孕末期有時也會加班到上午。
產假結束后,公司將其調到另一家店,告知哺乳期還需要晚班。 溝通多次被拒后,顧女士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在領取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時,離職原因寫著“因個人原因解除了勞動合同”,未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協商結果,顧女士申請勞動仲裁,因對仲裁結果不服,將原公司訴至姑蘇區法院,責令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被告一家公司辯稱,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原告的主張沒有依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國家對女職工采取特殊保護政策,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不滿1歲的嬰兒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安排夜班工作。 用人單位對懷孕7個月以上及哺乳期的女職工安排夜間加班,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向職工支付相應的加班費,仍然屬于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綜合上述情況,女職工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審判決后,被告提出上訴。 二審調解結束,調解金額與一審判決金額一致。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懷孕未滿3個月和懷孕7個月以上的孕期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不得安排夜班工作,每日不得設置1小時以上的工作時間休息。 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安排女職工在原單位工作,特殊情況需要變動的,應當與女職工協商解決。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9條也規定,對哺乳未滿1歲的嬰兒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安排夜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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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結束后,公司將其調到另一家店,告知哺乳期還需要晚班。 溝通多次被拒后,顧女士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在領取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時,離職原因寫著“因個人原因解除了勞動合同”,未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協商結果,顧女士申請勞動仲裁,因對仲裁結果不服,將原公司訴至姑蘇區法院,責令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被告一家公司辯稱,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原告的主張沒有依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國家對女職工采取特殊保護政策,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不滿1歲的嬰兒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安排夜班工作。 用人單位對懷孕7個月以上及哺乳期的女職工安排夜間加班,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向職工支付相應的加班費,仍然屬于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綜合上述情況,女職工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審判決后,被告提出上訴。 二審調解結束,調解金額與一審判決金額一致。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懷孕未滿3個月和懷孕7個月以上的孕期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不得安排夜班工作,每日不得設置1小時以上的工作時間休息。 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安排女職工在原單位工作,特殊情況需要變動的,應當與女職工協商解決。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9條也規定,對哺乳未滿1歲的嬰兒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安排夜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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