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核銷的含義以及進行壞賬核銷的條件、所需材料”
壞賬是什么意思? ?
壞賬是指公司在確認真相的基礎上,將各種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作為壞賬損失及時處理。 屬于生產經營期的壞賬在當期損益的清算期間的壞賬,應視為清算損益。 壞賬損失解決后,應當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做法進行計算。
注銷條件
(一)債務人依法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應當取得破產宣言、注銷工商登記或者許可證失效的說明,或者政府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等相關資料。 債務人扣除財產清算部分后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視為壞賬損失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債務人失蹤、死亡的,其財產或者遺產無法償還且無繼承人的,在取得相關法律文件后,該應收賬款視為壞賬損失。
(三)訴訟中涉及的應收賬款被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為損失的,或者勝訴但未能執行而中止執行的,視為壞賬損失。
(4)逾期3年的應收賬款,公司依法有催收和咨詢記錄,可以確認3年內無業務往來的,應扣除債務人各項價款和相關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視為壞賬損失。 (五)逾期3年的應收賬款,如債務人在國外及中國香港、澳門、臺灣,經合法催收仍未收回,且3年無業務往來的,取得國外中介機構出具的催收意見或中國駐外使(領)館商業機構出具的債務人破產說明后,發生壞賬損失; 對公司集團內部單位相互支付的債務,債權人應當注銷與債務人金額相同的債權,簽訂書面協議,相互提供財務新聞,用于債權或者債務的內部解決。
壞賬損失必須根據以下證據資料加以確認
(一)合同、協議或者相關事項的證明;
(2)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宣布
(三)屬于訴訟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或者法院責令停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債務人停止經營的,工商部門應當有注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說明
(五)債務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作出債務人死亡或者失蹤的說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當出具債務重組協議和債務人重組收入的納稅證明。
(七)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未能恢復的,應當證明債務人的被害情況,宣布放棄債權。
以上是注銷的含義、進行注銷的條件、所需材料的全部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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