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么樣的條件可以做擔保人?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滿足什么條件才能成為保證人? 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5種情況下 .. .
1、具有代行債務清償能力的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保證人。
2、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聘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的貸款擔任擔保人,但國家機關不得擔任擔保人。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得作為保證人。
4、公司法人的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作為保證人。 公司法人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擔保。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公司向他人提供擔保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或公司,有權拒絕向他人提供擔保。
滿足什么條件才能成為保證人? 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五種情況下...
第一,超過“保修期”
擔保也有“比較有效期”,法律上稱為“擔保期”。 債權人在此期間內未能提出上述索賠的,保證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關于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根據《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主合同債權人使用脅迫、欺詐等手段使保證人違背真實意思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主合同當事人貫通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三、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的前提經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除非擔保合同另有約定,以約定為準。
四、擔保期間,債務人轉讓債務,應當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并經債權人許可,未經擔保人同意轉讓的債務,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保證人無過錯,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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